外包接案如何申報所得稅? 聽會計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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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錄自《程式設計師與執行業務所得》,作者:誠樸會計師事務所|James, Chang

 

我只不過自己接接案子,可以直接申報綜合所得稅就好嗎? 必要的成本費用也扣掉、拿到的發票還可以兌獎。有這樣的經營模式嗎?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常見的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醫師、工匠、畫家、表演人等。個人執行業務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也不需要申報營業稅(也就是不用開發票),只要直接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且可減除必要的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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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Ed Yourdon

Kevin 是一位在大公司上班的軟體工程師,會利用下班時間接接 iOS 或 Android 應用程式的案子。由於品質良好,Kevin開始有了一些穩定的收入,但是也漸漸開始感到時間、體力都無法負荷這樣蠟燭兩頭燒的工作量,因此萌生當個SOHO族的念頭。

 

Kevin心想,我現在只不過是個接接案子的個體戶,還在篳路藍縷的起步階段,能不能生存下去都很難說,有沒有辦法可以用最低成本的方式「試營運」看看呢?最好可以不用登記成立公司或工作室、不用申報營業稅、不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只要直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就好,但又可以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又合法、光明正大的經營,拿到的發票還可以兌獎。有這樣的經營模式嗎?

前言

其實 Kevin的情況相當類似稅法中「執行業務者」的概念。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常見的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醫師、工匠、畫家、表演人等。個人執行業務者不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也不需要申報營業稅(也就是不用開發票),只要直接申報綜合所得稅即可,且可減除必要的成本費用。然而程式設計師的工作內容是否符合「執行業務」的定義? 國稅局對程式設計師的態度如何? 實務上如何執行?由於目前法條並未針對這些細節作具體的規範,因此作者嘗試發文賦稅署請求解釋,賦稅署以此為稽徵實務問題移請國稅局回覆。作者近日收到國稅局答覆,謹就所得資訊與各位程式設計師分享。

 

一、相關稅法介紹

程式設計師的收入牽涉到兩種稅法: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分別針對這兩種稅法的規定簡要說明如下:

所得稅方面:

  • 所得稅法本文所列舉的執行業務者當中,並未包括程式設計師1
  • 執行業務者必須以技藝自力營生1
  • 允許執行業務收入減除直接必要成本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規定必須準備的書面資料及保存期限等2
  • 程式設計師屬於財政部公佈38種執行業務者中的第20種 3
  • 程式設計師執行業務者如果沒有辦理 100 年度結算申報,或未備妥書面資料,將按其收入的 20% 認定為必要成本費用(也就是收入的 80% 將被視為所得來課稅3)。

營業稅方面:

  • 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4
  • 「執行業務」不屬「銷售勞務」,因此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5
  • 程式設計師屬於執行業務者,因此 不屬「銷售勞務」,也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6

 

從以上法條的邏輯來看,似乎程式設計師屬於執行業務者的一種,是相當明確的事,會有什麼問題呢?讓我們看下去…

二、常見爭議與國稅局答覆

「不務正業」的執行業務者

首先必須釐清一個觀念–並非執行業務者的所有收入通通都是執行業務所得。例如醫師兼賣保健食品、獸醫師兼賣寵物美容用品,這部分工作並非國稅局所認定執行業務者的「本業」,因此排除。

 

回到程式設計師的角度,何謂程式設計師的「本業」呢?作者曾針對這個問題請教國稅局,國稅局表示通常這種問題會函詢該行業的同業公會(例如醫師公會、律師公會),由同業公會提供這個行業的營業範圍給國稅局;然而,目前程式設計師並無同業公會,因此國稅局對「程式設計師」這個行業的營業內容無法明確規範。

 

作者嘗試進一步列舉了委託開發服務、 顧問諮詢服務、技術支援服務等三項程式設計師常見業務範圍,函詢國稅局看法。國稅局回函表示肯定程式設計師具專門職業身份,但因程式設計師的營業範圍現行法令並無相關規定,因此仍應「依個案審酌」(也就是國稅局無法明確規範。的確,在法令沒有規範、程式設計師自己也沒有共識之前,要求國稅局來明確定義這個行業似乎有些強人所難)。

 

另外請注意,開發自己的應用程式來賣相當有可能被認定為「銷售貨物」。「執行業務」是一個「提供勞務」、「提供服務」的概念(協助客戶開發產品,產品所有權仍屬於客戶),而不是「生產」的概念( 自己開發產品,產品所有權屬於程式設計師)。因此接受委託開發程式(也就是代工)較類似「執行業務「的概念,但是開發自己的程式來賣就可能較有爭議了。

「不夠自力營生」的執行業務者

稅法對執行業務者加了一個條件,即必須「自力營生」,也就是不依賴他人、自行對損益及成敗負責、沒有保障固定收入的營業模式才符合。常見爭議情況如下:

 

例如受雇醫師、受僱律師領取醫院、律師事務所給予的報酬,但不需承擔醫院、律師事務所整體的盈虧,因此所得仍屬國稅局定義的「薪資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例如保險業務員接受保險公司無償提供通訊處、場地設備,其佣金收入就不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然而「自力營生」的定義並非總是如此容易,例如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如果從合約上來看,可能傾向認定藝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由經紀公司負成敗之責;但是從實質上看,也有人主張在這個行業中,藝人才是表演合約的主體,要負最後成敗責任。

 

然而「自力營生」的定義並非總是如此容易。例如藝人與經紀公司的關係,如果從合約上來看,可能傾向認定藝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由經紀公司負成敗之責;但是從實質上看,也有人主張在這個行業中,藝人才是表演合約的主體,要負最後成敗責任。

 

  • 基於僱傭關係的執行業務者
  • 接受他人無償提供場地、設備等的執行業務者
  • 「形式上」與「實質上」的「負成敗之責」

 

在本次國稅局答覆中,也反覆提及「自力營生」、「自負盈虧」、「自行負擔成本費用」的概念。回到程式設計師的角度,若想要主張自己是執行業務者,至少必須在跟客戶的合約中載明這是「委任」合約,而非「僱傭」合約;如果用到他人的資源,應支付相對的代價,並儘可能明確的舉證自己是」自力營生。

程式設計的」直接相關、必要成本費用」是什麼?

稅法對於成本費用的認定必須符合「直接相關、必要」的條件。換言之,跟程式設計師的業務「間接相關」、或「非必要」的費用可能會受到國稅局的質疑。

 

目前稅法上對程式設計相關成本費用仍無明文規定,主要依據國稅局的判斷。作者在文中列舉下列成本費用探詢國稅局看法,但國稅局未能給予肯定答覆,僅表示「宜就個案審酌」:

 

  • 交通費、旅費:參與國內外研討會、開發者大會、新產品發表會,拜訪客戶、與客戶往來洽談等支出。
  • 訓練費:保持通曉最新技術發展所須自行進修所發生之書本、教材,及參加訓練課程等支出。
  • 研究費:開發工具權利金、購置開發或測試用裝置、購買成功產品加以分析之成本。

 

再次提醒各位程式設計師,所申報、主張的每一筆成本費用都必須有堅強的論點支持。

三、我該怎麼評估自己的情況?

「講了這麼多,我只看到一堆『未定義』、『有爭議』、『沒共識』,那我現在到底該怎麼做?」

 

以下是建議的步驟:

Step 1. 評估承擔的風險

知道自己面臨多大的風險,及應該投入多少心力處理這件事。最壞的情況就是「執行業務所得」不被承認,遭補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請預先試算可能補稅的潛在風險有多大。

Step 2. 初步分析營運模式

知道自己的基本權利。不需要是個稅法專家,只要把握「ㄧ、超基礎稅法」與「二、常見爭議與國稅局答覆」的原則,就能對自己營運模式的課稅方式有基本的概念,進而建立自己的主張與論點。

Step 3. 接受國稅局的質疑

經過 Step 2 建立自己的主張與論點後,可以打電話與國稅局討論,以驗證自己對稅法的解讀是否正確,論點是否能被國稅局接受。國稅局不會在電話中給與明確的肯定答覆,但是如果有問題會明確的給與否定的答覆。如果跳過 Step 2,很可能連自己的問題都無法描述清楚。

Step 4. 解決國稅局提出的質疑

我們可能從 Step 3 中受到一些質疑,接著就要想辦法解決這些問題。可能是修改交易模式、也可能是尋找其他有利論點。Step 2~4 可能需要反覆進行幾次,讓我們計畫的風險儘可能的降低。

四、我該怎麼執行?

經過了審慎的考慮,我們對「執行業務所得」的主張相當有信心。但是實際上該怎麼執行呢?(以下假設程式設計師是我國居住者)

Step 1. 事先通知扣繳義務人

所謂“扣繳義務人,指的就是“要付錢給你的人”。請讓對方知道付給我們程式設計師的錢屬於「執行業務報酬」,請對方依 「執行業務報酬」 相關規定扣繳(超過 NT$20,000 扣繳 10%)

Step 2. 記帳並保存相關憑證

請養成記錄收支的習慣,並保存證明收支的文件(例如買軟體的發票、出差的車票等)。請注意,由於個體戶程式設計師並沒有統一編號,沒辦法要求商家在發票打上統一編號,因此必須另外想辦法標明「執行業務相關支出」。可以考慮刻一個橡皮章寫「程式設計師執行業務相關支出」,蓋在相關的支出憑證上面。

Step 3. 確認收到正確的扣繳憑單

每年 1、2 月左右會收到客戶寄來前一年度的扣繳憑單。請確認扣繳憑單的金額正確,性質載明是「執行業務報酬」。

Step 4. 申報綜合所得稅

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所得稅。請在執行業務所得欄的收入支出欄填 入Step 2 記帳的結果。請注意,原則上 Step 3 扣繳憑單的金額應該要與 Step 2 的收入金額相等。

Step 5. 保存帳簿憑證

請把資料整理好,放在安全的地方,保存至少五年,等待國稅局來檢查。

附註

  • 1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
  • 2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
  • 3100 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台財稅字第 10104511551 號令、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3 日
  • 4營業稅法第 1 條
  • 5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
  • 6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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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時間就是金錢,完全閒不下來,於是踏上斜槓這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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