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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禁止員工兼職嗎?政府公務員可以兼職?斜槓接案權益愛注意!
撰文/Momo|責任編輯/Bryan
趁下班時間兼差兼職是許多上班族的生活型態,特別是外稿編輯、廣告代操、平面設計、文字翻譯及程式開發等,但如果公司公告禁止員工兼職的話,是否合乎勞基法規範?公務員如果下班或週末接案會被懲處嗎?以下文章介紹相關法規讓接案族與斜槓族安心接案!

🚩公司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嗎?
A:不可以。企業不能禁止員工兼職接案,除非讓公司有直接性的商業損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根據我國的最高法律 ── 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其中,生存權指的是維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基本權利,而工作權則指人民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也就是說,憲法賦予人民依自身需求與能力選擇工作的自由。而根據憲法第22條,只要不妨礙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其他的自由與權利也都應受到保障。
從上述條文的解釋,可得出「勞工有權利決定是否從事兼職工作」的自由,企業雇主與公司主管不得禁止員工兼職,因為涉及個人權利。
基於憲法保障個人權利以及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的情況下,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法等勞動相關法律也並未禁止勞工兼職相關情況。因此員工有權利在工作時間以外兼職,雇主不得因此對員工進行任何懲戒措施。
然而,在兩個情況下,公司有權限制員工的兼職行為:
✅競業禁止條款:
競業禁止條款通常是公司為保護自身利益而制定的規範,因為在工作中,員工可能接觸到公司的專業技能或營業機密。為防止員工離職後立即跳槽至競爭對手公司,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了競業禁止條款的適用範圍,明確要求在特定期間、區域和對象內受到限制,違反者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特別留意。
✅利益損失:
即使公司未明確禁止兼職,但若兼職活動可能影響公司利益,例如因為在公司上班期間進行兼職工作導致公司利益損失,或是損害公司形象,公司有權針對員工未履行工作合約而進行管理,例如口頭警告甚至懲處。
🚩公司會透過勞健保發現員工做兩份工作嗎?
A:公司不會知道。
許多兼職接案族擔憂如果有正職工作再進行兼職,會因為勞健保或是報稅時被發現,但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勞工的保險資料僅限於本人查詢,雇主和人力資源部門無權查閱這些投保資料和紀錄。
然而,如果你在下班後發展副業,甚至經營得當而成立公司並登記為負責人,因公示資料屬於公開範疇,公司可能藉由對比資料得知你的業務動向。

🚩公務人員可以合法兼職嗎?
A:202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修法,放寬公務員兼職規定,公務人員可以「有條件」兼職。
此部分近年已做修法,大法官曾於2019年釋憲,並在「釋字第785號」說明公務人員服公職權,考試院在2021年11月18日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最後在立法院202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其中重大調整包含公務人員可於下班時間「有條件」兼職,詳情皆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一共8項規範內,包含需經過服務機關同意、備查、免經備查等狀況都有詳述。
👌社會公益性質 OK!
👌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OK!
根據修正後的《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OK!
《公務員服務法》15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個人才藝換取報酬 OK!
《公務員服務法》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注意!公務員兼職前的準備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3、4、5項規定,公務員部分兼職狀況須分別向服務機關徵詢同意或提出備查,以下內容部分節錄引述自 銓敘部官方 Facebook 在 2023年9月18日的貼文,作為公務員未來兼職工作前的規劃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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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樂縣政府擔任專員的小偉,經常在全縣運動會桌球比賽中勇奪冠軍🏓,因此有人慕名而來,希望小偉能傳授打桌球的經驗和技巧。小偉在下列的情境下,可以擔任指導教練或指導教師嗎❓要經服務機關同意嗎❓
🔰情境1:
A社區住戶的桌球同好,剛成立桌球社社團,想請小偉來當指導教練。
🔰情境2:
B國中聘請小偉擔任該校桌球社社團的指導教師,但經費有限,無法支付鐘點費。
🔰情境3:
C健身中心因課程需要,僅一次性地邀請小偉來該中心擔任一日桌球活動的指導教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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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來解答囉~👨🏫
🔰情境1:
小偉如果去A社區擔任桌球社的指導教練,是服務法第15條第4項所說的教學工作,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就可以從事唷❗️
🔰情境2:
小偉如果去B國中擔任社團指導教師,是屬教學工作,但因為學校無支付報酬,小偉向服務機關提出備查後,就可以從事唷❗️
🔰情境3:
小偉如果去C健身中心擔任一日桌球活動指導教練,因為只是「一次性」的教學工作,依前述銓敘部112年7月7日令釋規定,可以免向服務機關提出備查喔❗️
🎯注意事項
再次重申!📣公務員申請兼職同意的程序,原則上必須事前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的例外情況下,才可以在事後補行同意的程序~~所以在未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之前,千萬記得不可以有兼職行為哦!另外,權責機關(構)也必須將同意准否的結果通知公務員!
至於「備查」,是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的兼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其所指揮、監督或主管的事項有所知悉就可以了,銓敘部並沒有針對備查的形式或程序再詳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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