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做成週邊商品合法嗎?給AI使用者的聰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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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 AI 的應用日漸普遍,將各種圖片交給 AI,產出不同風格圖像的惡搞、娛樂蔚為流行。不過這當中會有什麼樣的疑慮呢?其實可能隨著餵給 AI 的素材、生成的風格不同,在法律上有值得探討的地方。如果將 AI 生成的圖片再進一步利用,例如印刷成馬克杯或衣服的圖案並拿出來賣,這樣的行為可能起爭議嗎?

 

本文討論的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次,前二段是針對「餵給 AI 的素材」,例如肖像,以及圖片劇照等著作物;第三段則是討論「要求 AI 模仿風格的對象」,如模仿吉卜力、慕夏等風格,會不會侵害到該著作人的權利。

AI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做成週邊商品合法嗎?給AI使用者的聰明指南
AI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做成週邊商品合法嗎?給AI使用者的聰明指南。(圖片來源:出任務 x 法律百科)

一、自己的臉比較好?肖像權的法律概念

許多人會將自己或與親朋好友的合照餵給 AI,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全家福或出遊照,但稍等一下!別人有沒有同意,以及餵給 AI 生成之後的使用行為,其實沒那麼單純,而有侵害肖像權的疑慮。

(一)肖像權是什麼意思,有法律依據嗎?

民法其實並沒有「肖像權」3 個字,它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但卻是隨著時序發展後,由我國實務見解逐漸累積,認為它應該屬於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保護的人格權之一 1

 

肖像權的內涵,是一個人對於自己的肖像製作、公開及使用的自主權利,所以如果沒有經過一個人的同意,就用攝影、寫生、重製或翻攝等各種方式製作,或者是後續的公開、使用行為,都會涉及肖像權的侵害 2

(二)肖像權的侵權責任

肖像權在實務上被歸類為人格權,而對於人格權的保護,包含除去侵害,以及財產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具體來說,當肖像權被侵害時,可以要求侵害者移除圖片,而如果已經發到社群網站上,也可要求下架。而損害賠償部分,具體的財產損害賠償,需要視所侵害的是誰的肖像而定,如果是一般沒有如廣告代言等商業上利益的肖像,就無法主張財產損害 3;而不法侵害肖像權情節重大,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金額則需要由法院綜合參考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各項因素來綜合考量 4

(三)小結

雖然大多數情況下,人們使用 AI 的目的多半是好玩,但認真追究起來還是會有肖像權問題。尤其如果所使用的是別人的肖像,甚至是知名公眾人物的肖像,還是有可能出問題。雖然一來司法實務上認為公眾人物的肖像權在面對某些權利時應該退讓 5,二來即使使用了,公眾人物也未必會直接來主張權利,例如有人使用現任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的肖像,透過繪圖二創川普在競選期間遇刺的事件,做成動畫 6,川普本人也並沒有對此提出法律上的主張。惡搞二創可能還有爭執空間,但如果將名人肖像餵給 AI,再拿二創成品出來印製週邊販售,在遇到肖像權糾紛時,就很可能會被認定為侵權。

二、餵 AI 影視劇照或動漫圖片,其實不OK?

(一)影視劇照或動漫圖片背後的各種權利

如果是影視劇照,涉及的元素較多。如演員臉部會牽涉前面所提及民法上的肖像權,拍攝出來的劇照成品則會是著作權法上的攝影著作 7,構圖中也可能出現商標。舉例來說,一張《復仇者聯盟》的電影海報,會涉及所有入鏡演員的肖像權,本身的色彩、構圖,可能形成攝影著作(或如果非用攝影方式,仍可能為美術著作),當然上面必定還有漫威娛樂(Marvel)的商標。動漫作品的封面、內容、海報或影片截圖和影視劇照相比,差異多在於若沒有真人入鏡,就沒有肖像權的問題,而同樣涉及到著作權與商標權。

 

如果集中在著作權的問題來看,將影視劇照或動漫圖片餵給 AI,可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行為 8,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會有相關的民刑事責任 9

(二)沒有營利保證沒事?回顧「合理使用」概念

如果真的涉及到著作權侵權的情況下,多數人可能會有的印象是「沒有營利就沒事了吧」,這就會回到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概念來判斷。


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讓著作權人無法壟斷創作成果,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我國著作權法目前的規定,包含了 第 44 條到第 63 條 具體合理使用的類型,例如教育目的、時事報導等等,以及第 65 條第 2 項的概括規定 10。概括規定需要考慮是否營利、著作性質、著作佔比、市場影響等因素。


雖然營利與否並不是唯一判斷標準,但確實在個案當中是相當重要的考慮因素,回到本文一開始所要探討的疑問,如果將影視劇照或動漫圖片餵給 AI,然後讓 AI 產生不同風格的成品,或許有爭執如戲謔仿作等合理使用的空間,但如果進一步製作週邊營利,那麼主張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相當微小了。

三、AI 模仿「風格」的行為,該如何評價?

AI 模仿特定創作者的「風格」到底有沒有法律問題,雖然目前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暫時給出了一個比較保守的答案,也就是需要個案認定 11,當生成的作品可以比對出確實與該畫師的某個著作內容有實質近似時,會有侵害著作權問題。不過 AI 生成作品的過程,並不是以「特定的某個作品」作為基礎,連帶要判斷侵權與否,可能無法用單純的比對來理解。

 

例如於 2016 年推出的「下一個林布蘭」(The Next Rembrandt)計畫,是該計畫團隊蒐集了所有林布蘭作品,研究作品的內容、風格、比例,最後生成了彷彿林布蘭重生所繪製的作品。從此計畫的過程來說 12,AI 產製成品的過程經過了大量資料的運算,來學習林布蘭的風格,並不單純是找到幾幅林布蘭的畫作來拼貼或改動。和「下一個林布蘭」計畫相比,現在的 AI 已經可以用更快的速度運算出成品。


就此而言,AI 生成特定創作者風格圖片這件事,和傳統的「重製」、「改作」概念完全不同,似乎無法直接用現有的著作權法規定來理解,也就更需要個案去累積出判決的尺度,雖然短時間內可能還不會有侵權疑慮,但未來是否有可能修法或有實務上的穩定見解,需要繼續關注。

四、結語

隨著 AI 的普遍性,把照片或圖片餵給AI,將成品傳到群組裡當紀念,或是放在網路上當梗圖,這樣的利用理論上需要取得授權,雖然大多數時候,權利人也可能不會發現,或是覺得無傷大雅而不予追究。不過如果生成的圖片進一步涉及到公眾人物或知名 IP,然後又拿成品來製作成週邊營利,就有可能面臨法律上的主張。在 AI 蓬勃發展的今天,法律要如何發展還是個討論正熱烈的問題,但使用者注意相關法律規定,才能用的聰明又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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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144 民事判決:「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之呈現,彰顯特 徵,屬個人資料之一種,且與人之尊嚴關係密切,具重要人格利益。肖像權,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格權之一種,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維護人性尊嚴,加強人格權之保護,民法於第 18 條規定……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肖像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自受民法上開規定之保護。」

民法第 18 1 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 184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5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73 號民事判決:「次按肖像權係指以自己肖像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該權利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故未經同意,就其肖像為攝影、寫生、重製或翻攝等,均會構成肖像權之侵害。」

 

3 關於具商業利益者的肖像權保障問題,可參考林佳瑩、陳緒承、蕭涵文(2023),〈網紅、藝人及名人應如何保障肖像權──從臺灣實務判決及案例進行分析〉,《月旦律評》,第 18 期,83-96

 

4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字第 757 號民事判決:「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47 年台上字第 1221 號、51 年台上字第 223 號判決意旨參照)。」

 

5 如曾在書中使用周杰倫肖像,而產生肖像、隱私權與言論自由之間衡量問題的案例,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度重訴字第 169 號民事判決:「因此,擅自利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之隱私權訴訟,通常成立於擅自利用他人姓名或肖像為廣告代言之場合,至於非商業性之言論,除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如禁止使用公眾人物之姓名或肖像,凡利用公眾人物之姓名或肖像均須獲其同意,則將使未獲同意使用公眾人物姓名與肖像之言論者處於不公平之競爭狀態,對於言論自由之戕害,莫此為甚,因此,非商業性之言論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難認係構成侵害原告肖像權之侵權行為。」

 

  6 Udn 科技玩家(2024),《川普的不妙冒險?網友自製「JOJO 風」動畫重演造勢意外事》。

 

7 著作權法第 5 1 項第 5 款:「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五、攝影著作。」

 

8 著作權法第 3 5 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同時,因為將著作物丟給 AI 並且下提示詞的動作本身應該尚未構成投入創作的「改作」行為,所以這邊先專注於討論「重製」行為。

 

9 著作權法第 88 :「

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Ⅱ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Ⅲ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 元。」

著作權法第 3 5 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 91 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0 著作權法第 65 2 項:「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11 智慧財產局的說明,可參考中央社(2025),《經濟部:AI 抄襲或模仿風格若有爭議由法院 案認定》。

 

 12 詳細說明可見文化科技新知(2016),《下一個林布蘭(荷蘭畫家) The Next Rembran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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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出任務 x 法律百科】2025 聯名企劃之 AI 著作權系列內容報導:

 

法科出任務!
「AI 產圖,著作權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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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列報導 1:【設計師篇】

AI 生成圖片,著作權歸誰?
平面設計師、繪師面對 AI 工具,應該注意的 3 個著作權法律知識

 

🚩 系列報導 2:【企業老闆篇】

員工或外包美編用付費 AI 產圖,公司有著作權嗎?
企業主管、老闆該注意的 3 個著作權法問題

 

🚩 系列報導 3:【社會大眾篇篇】

AI 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做成週邊商品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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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列報導 4:【社會大眾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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