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或外包美編用付費AI產圖,公司有著作權嗎?企業主管、老闆該注意的3個著作權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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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片風靡一時,當圖片生成看似更輕易,而公司旗下的員工、外包委託的設計師也都開始使用生成式 AI 來製圖時,這些 AI 產製的素材、圖片,公司有著作權嗎?員工或設計師可以向公司主張他們有權利嗎?員工或設計師利用 AI 製圖卻侵權,公司要賠嗎?這些業主、老闆不可忽視的問題,本篇文章將逐一討論。

員工或外包美編用付費AI產圖,公司有著作權嗎?企業主管、老闆該注意的3個著作權法問題
員工或外包美編用付費AI產圖,公司有著作權嗎?企業主管、老闆該注意的3個著作權法問題。(圖片來源:出任務 x 法律百科)

一、使用付費 AI 來製圖,可以主張著作權嗎?

(一)使用付費版 AI ≠ 有著作權

業主、老闆採用付費 AI 來生成圖片,是不是就像平常付錢就可以買到東西一樣,可以主張有圖片著作權呢?很遺憾地,AI 製成的圖片有沒有著作權,跟是不是使用付費版無關,在我國關於著作權的認定,目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認為,要回歸人類參與製作的程度來判斷 1


1. AI 獨立創作
成品沒有著作權。當公司員工或外包設計師只是輸入提示詞、下指令(prompt),即使是不斷下指令要求AI調整圖面,整個過程依然都是透過系統自動運算的結果,並不算是有投入人類的精神、感情,這就不是人類的創作,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員工或設計師只是輸入指令由 AI 獨立創作,成品並不是人類的著作,無論是使用付費版或免費版,業主或公司都不能主張有著作權。

 

2. AI 輔助創作
成品有著作權。當AI只是一種輔助的工具,就像繪圖板、相機,主要是人類藉由 AI 的輔助完成圖片,人類仍是作品的主要貢獻者,實際投入創意、精神,此時圖片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設計師先自行繪製圖片,再請AI調整、修飾。因為圖片仍是人類身為主要貢獻者、投入創意所完成的,這圖片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用的是免費版的也會有著作權。

(二)要不要選用付費版,可能涉及能否商用

既然使用付費版 AI 也不一定可以主張著作權,那為什麼還要選用付費版?主要是各AI平臺的使用規範不同,例如 Midjourney 這款 AI 製圖平臺,就有要求年收入超過 100 萬美元的公司或該公司員工,必須訂閱他們的 Pro 或 Mega 方案 2。因此,公司利用 AI 輔助製圖在商業上使用,仍應先確認各 AI 平臺的服務條款是否有商用必須訂閱付費版的要求。

二、員工或設計師可以向公司主張享有 AI 圖片著作權嗎?

再回到一個更前面的問題,假設公司員工或外包設計師以 AI 為輔助工具,實際投入創意完成圖片,是可以主張圖片有著作權的,那員工或設計師可以跟公司主張著作權是他們的,公司要使用必須另外付費才授權嗎?這就涉及到職務著作和出資著作的問題。

(一)職務著作

職務著作是指受雇人因職務關係而完成的著作,例如受僱於公司的小編要在粉專上行銷公司產品而完成的宣傳圖,就是職務著作。職務著作原則上受雇人(員工)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也就是公司)享有 3,因此公司依法不需要再得到員工的授權,就可以直接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方式利用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


例外是公司和員工另外用契約約定著作人和著作權的歸屬。例如在到職的僱傭契約雙方就約定,受雇人任職期間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這樣公司就同時擁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4,此時公司當然也可以自行利用員工的職務著作,員工要求要另外付費才願意授權給公司利用,是沒有理由的。

(二)出資著作

至於如果是公司出錢委託外面的設計師完成圖片等著作,就稱為出資著作。出資著作的著作權歸屬,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著作人是受聘人,也就是外包設計師有著作人格權;至於著作財產權,由雙方約定歸屬,如果也沒有約定的話,那一樣歸受聘人(設計師),不過此時出資人可以利用著作 5,畢竟公司已經出錢了,就可以直接利用這個著作,不用再次付費取得授權。


上面都是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雙方也可以自行約定,例如公司可以跟設計師約定公司是著作人,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或是設計師還是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智慧局有範本可以參考 6);或萬一設計師比較強勢要求保留著作人格、財產權,公司也要跟對方約好利用權的範圍、期間等,例如約定在公司全部業務範圍內均可利用該著作,並享有永久利用權等,保障公司的權益(同樣可以參考智慧局的範本 7)。

三、AI 圖片侵權了,公司要賠嗎?

公司員工或外包設計師利用生成式 AI 製圖,無論有沒有著作權,都可能發生侵權,例如店員用 AI 下指令生成皮卡丘手持店家餐點的圖片,再輸出成海報貼在店內,因為皮卡丘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店員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擅自利用,可能侵害著作權 8。因此,當員工或設計師提供與知名 IP 一樣或高度相似時,建議公司不要用,但有時確實無法一眼認出這張圖片是否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萬一真的侵權,公司要不要賠錢,可以區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員工侵權,公司原則要賠

如果員工為了工作而利用 AI 生成圖片,而有例如生成特定知名動漫角色當公司廣告的素材,導致圖片侵害他人著作權,此時公司要跟員工對外負連帶賠償責任 9。公司如果要免賠,必須證明公司選任員工且監督員工執行工作都盡了相當的注意,或公司即使盡了相當的注意也無法避免損害發生,才可以免責 10


雖然原則上公司要跟員工一起對外連帶賠償,但公司只是代為賠償,對於侵害著作權的員工,公司可以求償,最終的責任歸屬還是回到員工身上 11

(二)外包設計師、委外廠商侵權,公司不一定有責任

委外找設計師、廠商所製作的廣告素材圖片違反著作權法,公司是否也要負責,智慧局認為要依照實際製作情形、公司(委託方)是否知情、有沒有故意過失 等因素來決定。如果都是由外包設計師、廠商製作,公司並不知情,則應由外包的設計師、廠商自行負責;但如果公司有參與製作過程,或是被認定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有過失時,公司也要賠償 12


至於公司怎麼樣算是有過失?有法院實務指出,要依照公司的營業項目、規模、侵權的內容等具體個案來判斷公司有沒有過失 13。例如出資方是醫院,委託印刷廠商印製醫訊刊物,印刷廠卻盜用一間影像公司的照片印製刊物,醫院是否也侵害了影像公司的著作權?法官認為醫院是請印刷廠商依他們的專業印製,並沒有指示要用哪張圖,都由印刷廠商全權處理;而且醫院的專業是醫療,除了難以就刊物上這麼多照片一一檢索、比對,何況醫院都出錢委託廠商處理了還要一一比對,這樣的要求實在過於嚴苛,因此認為醫院沒有過失,不用賠錢 14
 

最後,建議公司找外包設計師、廠商設計著作時,要先簽契約,記得要對方保證著作是由他創作的(而非 AI 獨立創作),還要保證著作沒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權等權利,如果違法要自行負責,萬一公司受損,還要賠償公司的損失(智慧局有範本可以參考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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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031(2022/10/31):「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 (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

(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2 Midjourney(2025), Terms of Service, 4. Content Rights.

 

3 著作權法第11第1、2項:「

  1.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4 著作權法第11第1項但書。

 

5 著作權法第12:「

  1.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2.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3.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及使用說明》的「合約2_出資聘  完成著作(歸出資人)」、「使用說明2_出資聘人(歸出資人)」。

 

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及使用說明》的「合約3_出資聘  完成著作(歸受聘人)」、「使用說明3_出資聘人(歸受聘人)」。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129(2022/11/29):「一、來信所提及皮卡丘、馬力歐兄弟等角色圖案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為了辦理公司尾牙春酒,將上述角色圖案印製於看板供拍照的行為,屬『重製』的利用行為,如員工將含有該圖片之照片上傳網路,會再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前述『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故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9 民法第188第1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0 民法第188第1項但書:「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11 民法第188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1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2),《由廣告委刊人(廠商)提供稿件,涉及違反 著作權法時,其  任歸屬委刊人或製稿人?是否被委刊者(報社)亦有連帶責任?》。

 

1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而所謂過失係指能預見或避免損害之發生而未注意,致使損害發生;至所謂能預見或避免之程度,即行為人之注意義務,則因具體事件之不同而有高低之別,不同之行為人,例如製造商或競爭同業與單純之零售商、偶然之販賣人等,對能否預見或避免損害發生之注意程度,必不相同,應於個案事實,視其個別之營業項目、營業規模、營業組織、侵害行為之內容等情形,判斷行為人有無注意義務之違反。」

 

14 智慧財產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又審酌現今社會基於專業分工,各行各業有其所從事不同業務之專門知識、技術,就被告而言,其固有出版刊物(甲○○醫訊),然其本業係從事醫療服務,客觀上本難以自行統包所有相關作業,而被告既已支付相當代價委由專業印製廠商之乙○○印刷局、丙○○公司印製刊物,自會期待受領無瑕疵之對待給付,而無可能預見所受領之刊物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客觀上亦無可能令被告負擔應就其訂製之刊物所使用之圖片,自行透過各種管道至各圖庫或公司網站詳予檢搜、比對,以詳加確認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義務,蓋如此將提高無謂之交易成本,而顯然不符合前述現今社會專業分工之現狀。……另倘認被告於支付相當代價後,仍應對於乙○○印刷局、丙○○公司所完成交付之輔英醫訊上圖片,再逐一查證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實課予被告過高之注意義務,不僅悖於社會上一般委託印製之交易常情,亦與被告所支付之委託印製費用不成比例,對於被告顯非公 平,故難以被告未向原告取得使用系爭圖片之同意或授權,即遽認被告未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存在,故原告之主張並不足採。」

 

1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0),《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及使用說明》的「合約2_出資   人完成著作(歸出資人)」第14條、「合約3_出資聘人完成著作(歸受聘人)」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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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出任務 x 法律百科】2025 聯名企劃之 AI 著作權系列內容報導:

 

法科出任務!
「AI 產圖,著作權爭奪戰!」

 

出任務 x 法律百科」聯名內容企劃以 #AI著作權 議題作為切角,做出一系列文章報導。希望協助大眾釐清著作權的法律知識,幫助社會、也幫助圖像創作者與平面設計師了解自身權益。

 

🚩 系列報導 1:【設計師篇】

AI 生成圖片,著作權歸誰?
平面設計師、繪師面對 AI 工具,應該注意的 3 個著作權法律知識

 

🚩 系列報導 2:【企業老闆篇】

員工或外包美編用付費 AI 產圖,公司有著作權嗎?
企業主管、老闆該注意的 3 個著作權法問題

 

🚩 系列報導 3:【社會大眾篇篇】

AI 生成吉卜力風格圖片,做成週邊商品合法嗎?
給 AI 使用者的聰明指南

 

🚩 系列報導 4:【社會大眾篇篇】

(蒐集讀者問題中,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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